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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社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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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日期:2020-08-28 |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总体时间安排

  根据省人社厅部署和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全市各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各系列、各级别职称的评审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由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定。如遇特殊情况,评委会组建单位确需延期评审的,应在11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书面申请。

  实行“考评结合”的高级经济师等职称申报评审时间,待国家公布考试成绩和分数线后确定。

  (二)申报通知发布

  1.省级高级评委会申报通知:除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经授权和下放给我市的高级职称以外,其他高级职称需申报省级高级评委会评审,有关通知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17.73.253.239:9000/rsrc--“通知公告”栏目查询。

  2.市级高级、中级评委会申报通知及我市转发省级高级评委会申报通知: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地市公告”--“青岛”--“通知公告”栏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hrss.qingdao.gov.cn--“职称评定”--“工作通知”栏目以及相应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官方网站查询。

  3.区市和市直部门(单位)所属中级、初级评委会申报通知:由各区市、市直部门(单位)等分别负责发布。

  二、申报范围和有关政策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和有关政策

  1.我省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标准条件执行,标准条件均已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未完成修订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3.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申报职称评审时提供近五年以来的继续教育情况。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由各区市、高新区、市直部门(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具体要求。

  5.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重庆人才、复合型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见附件1。

  6.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专业)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三)申报和受理渠道

  1.申报程序和要求

  (1)申报流程。申报评审职称,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逐级呈报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推荐申报参加省级高评委评审的我市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未经逐级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不予受理。

  (2)网上申报和材料要求。2020年度我市职称工作统一实行网上申报和评审,申报人员登陆“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填报。报送材料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以各系列(专业)、各级别评委会组建单位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才应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上本人亲笔签署《诚信承诺书》,否则不予受理。专业技术人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职称申报评审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7号)要求,对能提供信息共享或者网上上传电子佐证材料的,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纸质材料。

  2.受理渠道和要求

  (1)市直部门(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通过各市直部门(单位)申报。各区市、高新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群工作部(以下简称“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申报。

  (2)民营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在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或青岛市人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分别通过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或青岛市人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未在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或青岛市人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按照属地关系(单位注册地、社保缴费地、实际用工地等),通过最先受理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申报。

  自由职业者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按最先受理原则申报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评委会对民营企业、自由职业者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三、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单位确定推荐申报职称人员名单后,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并请用人单位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调整

  1.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动态调整全市高级、中级评审委员会,全市高级、中级评委会名单见附件2。

  初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仍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36号)执行,市直部门(单位)因职能调整等影响评审管理权限的,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变更申请。

  2.继续向各区市和高新区下放中小学教师和工程技术中级职称评审权。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应将本地区组建的评委会及时向社会公开。

  3.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试点国家实验室自2020年起实行自主评聘试点工作。

  4.同意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面向本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工程技术中级职称自主评价,自主评价结果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由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发文公布。

  5.因申报人数较少无法组建评委会,需要委托其他评审委员会代评的,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审核汇总并联系委托评审事宜,按规定出具委托函后由组建单位统一报送。

  6.驻青单位和外省市委托我市评审职称,以及我市相应评委会之间需要委托代评的,须经有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相应的评委会组建单位方可受理。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给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由其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中央驻鲁单位委托函办理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

  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遴选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应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办法,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对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评审结果核准公布及发证

  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审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应按程序确认或核准备案,及时行文公布,发放证书。

  五、纪律要求

  (一)严肃申报纪律。申报人要据实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合乎要求,因本人提交申报材料不全、有误,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1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因本人提交虚假材料获取的职称资格,一经发现随时取消,并按规定给予取消评审资格、全市通报,提交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二)严格审核纪律。申报人所在单位、各区市、高新区、市直部门(单位)要按照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退回,对因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评审范围的,对责任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纪律责任。

  (三)严肃评审纪律。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评委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评委会组建单位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视情况责令整改。

  (四)加强监督督查。各评委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有条件的评委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将职称评审中的违纪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各区市、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其他

  (一)职称评审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号)文件。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相关政策

             2.2020年度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中级评审委员会名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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